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2018-03-01

直接优惠

直接优惠方式是一种事后的利益让渡,主要针对企业的经营结果减免税,优惠方式更加简便易行,具有确定性,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政策性倾斜、补偿企业损失上。从长期来看。直接优惠是降低税率或对企业经营结果的减免税,容易导致政府税收收入的减少。

直接优惠方式包括税收减免、优惠税率、再投资退税等。


间接优惠

间接优惠方式是以较健全的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的,它侧重于税前优惠,主要通过对企业征税税基的调整,从而激励纳税人调整生产、经营活动以符合政府的政策目标。间接优惠方式中加速折旧、再投资的税收抵免两种方式具有更为显著的优点,即这两种优惠方式可以更有效的引导企业的投资或经营行为符合政府的政策目标,鼓励企业从长远角度制定投资或经营计划。间接优惠是前置条件的优惠方式,管理操作比较复杂。

间接优惠方式主要以税收扣除、加速折旧、准备金制度、税收抵免、盈亏相抵和延期纳税等。


一、流转税

1.对因税改增加税负的退税返还问题。

凡是1993年12月31日以前已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限内或没有经营限的,最长不超过5年,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的税款。

2.出口货物的免税问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的,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3.投资进口的资本货物免税问题。

1996年4月1日,新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1996年3月31日前已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宽限内可继续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优惠,即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不包括1995年12月28日之后追加的投资)以上的项目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1997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个人所得税

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外籍个人,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人员,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在扣除费用800元的基础上,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三、企业所得税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和稀有金属、贵重金属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外规定以外,实际经营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待遇满后,经企业一年和第二年免征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属于技术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对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3年。

5.再投资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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